制冷壓縮機的工作能力大小是以產冷量Qo來衡量,單位是千卡/時,因此,它是制冷壓縮機最主要的技術指標之一。
從對制冷壓縮機運行特性的分析中,我們已經知道,壓縮機的產冷量不是固定不變的,它是隨著制冷系統的工作溫度(蒸發溫度和冷凝溫度)的不同而變化的。例如:同一臺制冷壓縮機,用于空氣調節時,蒸發溫度一般在6℃左右,而用于制冰時,蒸發溫度一般在-16℃左右。可見,用作空調時,壓縮機的產冷量將遠較用作制冰時為大。如此,則顯而易見,要表明一壓縮機的產冷量,還必須要同時指出它制取這么多冷量時所處的工作溫度,通常稱之為工況,不標注工況的產冷量是無法進行比較的。
為了便于比較壓縮機的產冷量大小和供用戶選用的方便,有必要規定統一的工況條件來標志壓縮機的性能。因此,在制冷工程中,根據制冷壓縮機應用的溫度范圍不同,規定了兩種統一的工況:標準工況與空調工況。在這二種工況下的壓縮機產冷量稱為標準產冷量和空調產冷量。表4-1列出了這兩種工況在以F-12和F-22作為制冷劑時所規定的工作溢度。
必須指出,上述兩種工況的規定只是指出一個統一的標準來標明壓縮機的產冷量,并供其他工況特性計算之用,但這并不意味著壓縮機只能在這兩個工況下運轉。實際上,單級壓縮機只要在表4-2所列的工作條件范圍內,可以任意改變工況運行,但相應的產冷量和軸功率也要改變,這可根據實際工況從壓縮機的性能曲線上查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