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1999年6月25日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規))對其作了明確劃分。(容規)規定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作為特殊設備來管理。
(1)最高工作凡力(Pw)>0.1MPa(P.w不包括液體凈壓力,下同);
(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 m,且容積(V)大于等于0.025 m3;
(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下稱《條例》)所規定的壓力容器界限范圍有所擴大,(條例)規定“壓力為1個表壓(0.098 MPa)以上和各種壓力容器”作為特種設備來管理。當然具體執行時,仍要考慮到工作介質和容積等因素。即符合《容規》規定的三個條件的容器按《條例》和《容規》的要求進行管理;對不大符合《容規》規定的三個條件的容器則按《條例》并參照《容規》的要求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