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在壓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的要求,到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部門逐臺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證,才能將容器投入運行。
壓力容器的使用登記管理.主要依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來進行。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理實施細則》的精神,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辦法如下:
(1)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附錄的有關格式,填報(壓力容器登記表)和(壓力容器登記卡)。《壓力容器登記表》留登記機關存查,(壓力容器登記卡)加蓋機關公章后,發還巾請登記單位。
(2)新建造的壓力容器和槽車,應對其技術資料進行全面的審驗,符合規定要求的,應準予登記。
(3)在用的壓力容器和槽車,必須在保證技術狀況良好的情況下,才準許登記;對存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應在缺陷消除后,才準登記。
(4)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準登記:
①按《壓力容器登記卡》要求,主休材質不明或不符合要求,原有操作條件不清或不確實的;
②第三類壓力容器缺少完整產品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書;
③存在有危及安全的嚴重缺陷。
(5)準予登記的壓力容器或槽車,應發給(使用登記證)。
《使用登記證》在檢驗周期內有效,逾期不進行定期檢驗,又無正當理由和合法手續,(使用登記證)即行作廢。
(6)壓力容器或槽車進行改造、移裝、過戶、報廢,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過戶或注銷手續。
(7)第一類壓力容器登記和(使用登記證》的發放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自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