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驗用的測量儀表按JB772-65第17條規定辦。
2、對所測壓力、溫度流量,電壓,電流、功率、功率因數及轉速等參數,都應以連續四次測得的數據的平均值為標準。
3、在制冷劑蒸氣循環法中,其中不凝性氣體含量不超過 1%(以體積計 )。試樣一般可從冷凝器或貯液器的頂部取出。
4、氟系統中液體制冷劑的油循環量不超過 2 % (以重量計 ) 。
5、在測繪全性能曲線時,其吸氣壓力波動應不于蒸發壓力的±1%;其排氣壓力波動應不大于冷凝壓力的士1%;吸氣溫度波動應不大于表 4-1中規定的±3C ;試驗數據應在制冷系統(壓縮機)建立熱平衡狀態,試驗工況穩定0. 5h才開始測定,對各種工況,每間隔 20min測量一次,直至連續四次測得數據的波動符合規定為止。
6、不是為測繪性能曲線時的試驗 ,其工況數據的波動范圍可稍放寬些。
7、除制冷劑蒸氣循環法外,液體制冷劑在節流閣前的溫度應比相應冷凝溫度低5℃ ,如無過冷設備裝置,則在計算產冷量時進行修正。
8、壓縮機的吸入壓力應按試驗時當地大氣壓力值修正。